第一种加班费计算: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
该种情形加班费指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小时加班费(俗称8小时外)。
为计算方便,取月基本工资2175元,全年工作日250天,每天工作9小时。只要核算好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工作日天数,每天工作小时数,即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
加班费=2175元÷21.75天÷8小时×(9-8)小时×150%
第二种加班费计算:休息日加班费。
该种情形加班费指标准工时制,除工作日正常提供劳动外,每天工作8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做六休一或无休息日)又未补休。
为计算方便,取月基本工资2175元,全年休息日104天(也就是52周,52个单休)。同理只要核算好员工从入职至离职共工作多少个休息日(做六休一或无休息日)。如果非一个整年度,则核算入职到离职共多少天数,再除以7,算出共有多少周,就可算出有多少单休或双休天数,即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
加班费(单休或做六休一)=2175元÷21.75天×52天×200%
加班费(无休息日)=2175元÷21.75天×104天×200%
第三种加班费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为计算方便,取月基本工资2175元,全年法定节假日11天。同理只要核算好员工年度法定节假日共工作几天,即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
加班费=2175元÷21.75天×11天×300%
第四种加班费计算:做六休一加班费。
该种情形加班费指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主要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比如以月为计算周期),有别于上述第二种关于单休或做六休一加班费的计算(该种情形是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为计算方便,取月基本工资2175元,每月30天,4周,除去4个星期天,取工作26天。该种情形计算加班费稍有复杂,方法是先核算出员工月工作小时数,再减去法定月工作小时数166.64小时,即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
加班费=2175元÷21.75天÷8小时×[(30-4)×7小时-166.64小时]×150%
以上四种加班费计算方式系笔者目前采用的,关于加班费仲裁时效、举证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以上计算不尽正确,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计算方式与思路。以下附加班费计算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供查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4、《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5、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