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试用期也属于工作年限内
小张于2008年2月经招聘进入单位,与单位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今年8月,单位与小张协调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表示同意,但单位提出小张的工作年限仅为转正后的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即一年零五个月,单位仅须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小张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不合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试用期应计算在工作年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工作年限内,小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故单位应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小张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