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企改制中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包括哪些?国企改制过程中,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费和劳保费吗?
专家解答:国企改制中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不包括社保费和劳保费。根据《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伙食补贴、水电煤气补贴、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费等)、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工资范围的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如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自2002年11月18日以后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降至30%以下后,企业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该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关于国企改制员工如何补偿的问题,深圳发布补充通知作说明:
●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改制、国有股份降至30%以下的,要对原法定代表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参与持股
●改制企业涉及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改制总体方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就深圳市国企改革过程中员工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说明。
去年6月,市政府发布100号文件指出,2002年11月18日以后市属国企进行改制,国有股权降至30%(含)以下的,企业应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次《通知》强调,2002年11月18日以前,市属国企改制总体方案已获批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视为改制已实际完成,不适用10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
《通知》指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100号文件
《通知》指出,市属国企改制要严格执行10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计发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不得擅自扩大员工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界定标准。符合“1+11”文件附件2规定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离开改制企业的,其在本企业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安置费。
改制企业制订员工安置补偿方案时,未列入市政府[2003]99号文件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范围的项目,不得纳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范围。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平均工资与上年同期相比,违反市政府[1995]8号文“两个低于”原则等有关规定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下岗、待岗及停薪留职期未满的员工,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员工本人在岗期间最后3个月实发工资(病事假工资应还原为原工资)的平均数,未达到政府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
《通知》指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仍留在改制企业的员工不得享受安置费。但同时符合“1+11”文件附件2第6条所规定4项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安置费。不符合“1+11”文件附件2享受安置费条件的员工,只要符合市政府[2000]75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该员工在岗期间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发放两个月工资的安置费,但已按“1+11”文件享受过安置费的不再适用。
持股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通知》指出,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改制、国有股份降至30%以下的,要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同时,对原法定代表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并由上级国有产权单位根据离任审计结果,确定其主要经营者是否有资格参与持股。主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参与持股。
改制企业要合理确定员工和经营者的持股比例,经营者员工持股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和经营者领取经济补偿,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持股优惠政策。已进行规范改制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2002年11月18日以后再改制,国有股权降至30%(含)以下,成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可按照100号文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原来参与持股改制的员工所享受的折扣优惠应从其补偿金中予以抵扣。
上市公司不适用100号文
《通知》指出,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市政府[2003]1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下属企业改制应结合上市公司重组工作进行,改制方案应服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在重组方案的总体框架内通盘考虑。
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重组过程中,其国有股权转让给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含市属、非市属)的,公司可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转让双方在商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员工在企业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受让方若因经营原因裁减员工,或在企业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国企改革有关政策对员工进行补偿安置。
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所属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辅业企业,其国有控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补偿安置,员工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报上级国有产权单位或市国资委审批。
企务应公开并接受监督
《通知》指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员工补偿安置方案、股权设置方案和用于安置员工的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市属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产权单位对涉及员工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的事项,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重组工作进程中应在遵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改制企业工会应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组织、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取表决制通过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党政负责人不得临时指定职工代表和自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领导不得违背组织原则,引导员工突破政策界限制订改制方案和员工补偿安置方案。对违反规定、干扰改制工作正常进行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及其上级产权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上级产权单位工会组织和市总工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改制方案需对欠薪欠保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改制企业涉及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改制总体方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原来没有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不能在改制前突击缴交。
改制企业的上级产权单位应根据改制工作进度,合理确定企业的改制基准日,涉及改制的审计、资产评估基准日和计发员工补偿安置的截止日期应与改制基准日保持一致。
企业员工补偿安置方案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03]55号文件的规定报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的,其下属各级企业员工的补偿安置应纳入主体企业员工安置补偿方案,一并报批。
企业改制时未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能提前支付计生奖励金。企业改制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限并在单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计生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