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加工企业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向公司两次续假。在第二次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其无故不上班,因而被公司解除合同。日前,该职工申诉到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未得到支持。
小曾在烟台开发区某出口服装加工企业工作。去年11月,小曾分娩,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她向公司请假1个月,公司准假。1个月后,小曾还想继续请假,但是公司没有批准,并要求她立即回公司上班。小曾没有回公司上班。20天后,公司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曾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为自己辩解,但劳动仲裁部门指出: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严重违反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小曾的经历告诉人们:“三期”不是护身符,哺乳期女职工违法乱纪照样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