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饭店的前台主管,平时排班出勤。2013年清明节前小李一直正常工作,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因此小李在假期结束后在家休息没有上班,并让其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其直属领导某饭店大堂经理陈某。某饭店2013年4月19日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与某饭店进行交涉。陈某表示确认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是该饭店规定,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该饭店的规定,因此视为小李无故旷工,2013年4月期间也未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饭店支付2013年4月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因小李已入院治疗,前往某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确存在客观不能。小李在假期结束后由其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某饭店在已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某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照旷工处理确有不当,因此法院判决某饭店支付小李2013年4月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