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一、纳税人起诉条件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
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税务机关应诉。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九条)
3.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page]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4.在法庭调查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三、二审上诉和申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3.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4.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四、履行行政判决或裁定
1.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2.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page]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3.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一、纳税人起诉条件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
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税务机关应诉。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page]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九条)
3.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4.在法庭调查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三、二审上诉和申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3.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4.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四、履行行政判决或裁定
1.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page]
2.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3.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一、纳税人起诉条件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
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税务机关应诉。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page]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九条)
3.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4.在法庭调查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三、二审上诉和申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3.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4.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page](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四、履行行政判决或裁定
1.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2.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3.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一、纳税人起诉条件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page]
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税务机关应诉。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九条)
3.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4.在法庭调查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三、二审上诉和申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page](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3.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4.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四、履行行政判决或裁定
1.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2.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3.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