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约定担保期间是不予以保护的。
但是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的事情是常有的,所以对于法律应不应该赋予当事人这样的权利的争论和学术界上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存在的主要三派说法就是:担保物权存续说,担保物权消灭说和担保物权对抗效力丧失说。
对于以上的三种说法在这里不做很详细的论述,现在主流的观点是支持担保物权消灭说的,也就是说担保物权并不是一直存续下去的,它也应该有一定的期间,而且这个期间应该也是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这不仅仅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更是法律公平和效率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