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优先权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都具有物权性、价值权性和担保性,这是它们作为担保物权的共性。同时,优先权为不须以占

  (一)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

  优先权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都具有物权性、价值权性和担保性,这是它们作为担保物权的共性。同时,优先权为不须以占有或登记方式进行登记的物权,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当然成立。优先权不以占有为要件,不同于质权和留置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亦不同于抵押权。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于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质权和抵押权,与留置权相近。当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优先权是为担保物殊债权而设定的,而其他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一般债权,并无特别的理由。仔细翻阅《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会发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中有一些属于留置权的内容。因为,在法国,留置权被认为与双务契约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其性质,不认为是独立的物权。[史尚宽:《物权法》,第438、444页,荣泰印书馆,1979。] 这样,其中有一部分属于留置权的内容规定在了优先权的名下。如《法国民法典》第2102条第3项、第6项,保存人、运送人对于物品保存费用、运输费用等就保存物件和运输物品享有的优先权,就属于留置权范围的内容。而在日本,虽有留置权的规定,但是留置权的效力仅限于留置,留置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所以尚须借助优先权来实现。?

  这样在我国继受优先权的过程中,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优先权与我国留置权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我国留置权能否取代传统的优先权?因此,对二者进行区别研究关系到优先权与我国现行物权法律体系的融合性,所以,甚为必要。?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与优先权相比,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优先权的内容较留置权丰富得多,留置权仅相当于优先权中的特别优先权,且按照我国留置权理论,留置物只能是动产,我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较之特别优先权还要狭小。?

  第二,留置权成立时留置物必须特定,而且留置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物,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而优先权成立时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

  第三,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优先权标的物被出卖、消灭、毁损时,优先权人对于债务人因此得到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仍可行使优先权。留置权没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更无由谈物上代位的问题。于此点而言,其担保功能较优先权微弱。?[page]

  第四,留置权在成立上虽非因合意成立,但是却可以约定留置权之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7条),甚至可以依债务人一方意思表示在物之交付前或交付之际,排除留置权。[史尚宽:《物权法》,第438、444页,荣泰印书馆,1979。] 优先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由当事人前约定排除。因为留置权的性质是专门以保护债权人的私益为中心,所以承认这样的特约及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是容易的,但是承认优先权(先取特权),成立的宗旨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私益保护。通说认为,不仅于保护弱小债权人的场合,基于保护特定产业的成长的宗旨,或者某场合该保护从国家的观点来看,是必须的时候,就不能依当事人的特约排除。而且,规定优先权(先取特权)成立的宗旨未必明确地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各种目的是相互渗杂在一起的。有不少情况是: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拥权人的私益,但进一步追溯的话,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日〕林良平:《注释民法》(八),第90~91页,有斐阁。] 事实上,之所以要设立优先权制度,无非是为了实现一定社会政策、主持公平、表达正义、保护弱者。所以,优先权制度带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和立法预期目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约定排除优先权,以充分保护这些特殊债权人。?

  第五,按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同约定,否则不成立留置权。而优先权的成立则不受此等限制,它不以占有为要件,即便是在占有标的,在物的特别优先权中,优先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无因管理(如因为他人饲养牛而产生的饲养费用返还请求权就该午享有的优先权),甚至可以是一种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如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目的是为了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远较留置权要广(仅就动产特别优先权而言),其调整的领域远非留置权所能涵盖和代替。?

  第六,二者虽然都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法定程度不同,优先权的法定性更强。不仅优先权的成立是法定的,而且其内容、顺位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种类都是法定的。优先权与留置权不同,从开始就预想为了实现个别的、具体的目的而发挥作用。[〔日〕高岛平藏:《物权法担保论I》147页,成文堂。] 所以,优先权的研究是为实现对债权人提供周密保护新的努力方向,体现着法制日益精巧化、细致化的趋势。?

  (二)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由于优先权不以与有或登记为要件,而且其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债务人的总财产,所以优先权极易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以下分别就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与优先权的竞合进行分析:[page]

  1·优先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

  1)动产质权与动产优先权的竞合

  日本民法规定在动产质权与优先权竞合的情况下,动产质权人与第一顺位的优先权人,有同一权利。所谓第一顺位的优先权,是指《日本民法典》第334条规定的不动产出租、旅店往宿及运送的优先权。所谓同一权利,日本学者一般认为是捐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运送人等处于同一位次,动产质权人与这些优先权人按债权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其理由为:第一顺位动产优先权乃基于当事人意思推测的担保默示,与作为约定担保物权的质权应具有相同的地位,所以不应有不同的待遇,此说被称为同一位次说。但也有人主张,“同一权利”应理解为第一位次优先权应优先于动产质权,被称为“优先权优先说”。因所持理由的不同,该说又可分为两说:一为依优先权即时取得应优先说,该说依照《日本民法典》第319条规定,认为第一位次优先权可适用动产的即时取得原则而成立,故承租人置于不动产租赁物上之动产或旅客及其随从现存于旅店之行李,或托运人因委托运送而交付之货物,若均非所有物而是其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不动产出租人或旅店主人或运送人误信为其所有物且并无过失时,则对其物取得优先权,故优先权得对动产质权人占有的动产行使权利,并且优先于动产质权人而受偿;另一为依诚信原则应优先说,一般情况下,动产质权与优先权发生竞合时,动产质权人就动产质权而言,虽为出质人之债权人,但对于第一位次之优先权人而言,则是其债务人,而优先权人为动产质权人之债权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债权人,故第一位次之优先权应优先于动产质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926~929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衡诸社会生活实际以及动产质权与优先权竞合的现实,笔者采优先权优先说,其理由以依诚信原则应优先说为妥当。?

  动产质权与第一位次以外的动产优先权竞合时,原则上动质权优先于动产优先权。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1)动产质权人于取得债权之时,知道已有第二或第三位次的动产优先权的存在,在此情形下,动产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2)第一位次以外之动产优先权为动产质权人保存其物的,该动产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 931~932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综上可知,动产质权与优先权发生竞合时,动产质权在效力上弱于不动产出租优先权、旅店住宿优先权、运送优先权,而强于动产保存优先权、动产买卖优先权、种苗肥料供给优先权及农工业劳动优先权。因为,不动产出租优先权等三项优先权人一般占有标的物,而动产买卖等优先权人一般不占有标的物,根据“动产之善意占有人推定其为‘适法之权利所有人’”的原则,对于动产物权,占有者效力优于未占有者,所以动产买卖等优先权在效力上弱于动产质权。而动产质权人虽然和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运送人一样也占有权利标的物,但二者发生竞合时动产质权人往往是不动产出租人等优先权人的债务人,根据债务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债权人的原则,不动产出租等优先权应优先于动产质权。?[page]

  2)动产质权与一般优先权的竞合?

  有人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认为,除共益费用优先权外,动产质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其椎论的理由为:第一,日本民法规定,动产质权与第一位次的动产优先权有同一权利;第二,日本民法规定,特别优先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因此,与特别优先权有同一权利的动产质权自应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第933~934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

  对于此推理过程及结论,首先,是基于日本民法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其次,对有“同一权利”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前已述及,此不赘述。所以,对于我们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研究优先权,可以不受日本民法规定的约束,而应衡量各种权利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来决定其效力的高低。如前所述,一般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特别优先权,只不过一般优先权的行使应先就无担保、无优先权的财产进行,只有当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权时,才对无担保权或优先权以外的其他财产行使一般优先权。此时,一般优先权优于凌于其上的担保物权和特别优先权。依此原则,一般优先权在效力上应优于动产质权,同理可证一般优先权在效力应优先于所有的一般担保物权。?

  2·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

  1)不动产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

  二者竞合的效力因不动产优先权种类不同而不同。一般地,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和不动产施工优先权,如果进行了合法登记,不问登记之先后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而受清偿。其他不动产优先权,诸如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共有不动产分割优先权、资金货与人优先权等,如果进行了登记,与抵押权发生竞合时,按登记先后次序决定其效力,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优先权在效力上弱于抵押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第933~934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对于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不动产施工优先权经登记后优先于抵押权的理由在于,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人的保存行为,使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受到利益,抵押权人也受到其利益,不动产施工优先权因其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产生不动产增值,甚至创造不动产的价值,使抵押权人能享受其利益。所以,基于以上两点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自然在效力上应让步于保存、创造该利益的权利。?

  其他一些不动产优先权因不具有此等特殊的利益基础,故不能明确规定其优先于抵押权,对这些权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认为有特殊保护的必要,赋予其优先权,但此等优先权只能优先于普通债权,若想优先于抵押权,当事人可以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特殊的社会关系,又防止优先权因其不公示性而对其他担保物权造成不测之损害,保持了一定的平衡。而且“个人创意的最大发挥乃人类文化发达之原动力,由自由有为之个人,循理性判断,以实现其生存发展,吾人不可得而略也”。[梁阳升:《浅谈承揽人法定抵押权顺位问题》,载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第667页。] ?[page]

  (1)一般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二者竞合的效力,可因登记与否而不同

  a.二者都未登记。此时有三种观点:一为一般优先权优先说,二为依权利成立先后,三为同一位次说,其中第一说为通说,笔者从之。因为对于抵押权无论登记是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只要未进行登记都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一般优先权人。

  b.二者都已登记。此时有两种观点:一是依登记先后定之说,二为抵押权优先说,一般采前说。

  c.二者有一方登记而另一方未登记,则以登记一方为优先。即登记的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优先权,但共同益费用优先权除外,未登记的共益费用优先权可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83~70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或者认为,一般优先权的设立目的或者是为了推行一定社会政策,或者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或者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应受优先保护。此外,一般优先权也难以进行登记。所以,一般优先权不论登记与否,都应优先于抵押权。?

  3·优先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

  ? 由于留置权的客体为动产,所以留置权一般会与动产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动产为标的)发生竞合。由于留置权本质上要求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才能成立,当留置权与动产优先权发生竞合时,标的物占有人为留置权人,故而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任何债权人均不能就留置物主张拍卖而优先受偿,所以留置权在事实上优先于就该留置物上存在的动产优先权。[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第83~70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但对于一般优先权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时,基于一般优先权设立的社会基础,一般优先权在效力上应优先于留置权,只不过在适用时应先就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实行,只有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时才就留置物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我们在讨论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时,可以参考外国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但不能受其局限,而成为外国优先权制度的解释学。同时更不能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限制,因为现行法没有将优先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更不要说成为一项担保物权,也正是因此才导致人们在讨论工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关系时会那么艰难。我们现在从事的优先权研究带有立法论的性质,在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上,体现着立法价值的衡平。我们应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照顾到我国现行法体系的融合性,但不能受其束缚。所以基于一般优先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应当确认一般优先权是一项优先于特别优先权、优先于一切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对于特别优先权,由于它们设立的社会基础不同,而且相对于一般优先权人,特别优先权人较容易采取其他担保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所以当特别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应区别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它们效力的高低。?[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433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约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什么是担保物权 优先权
动产、不动产或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担保,财产担保应当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自然人做担保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承担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哪些优先权优于担保物权
哪个例子是债权优于物权吗
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权
你好,你指的是哪方面的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合理吗?(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
关于资产拍卖的情形:将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被告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查封被告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理。
抵押权设立的要件
抵押权设立的要件
法定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
我和律师在委托书上按了手印,不付钱生效吗?
认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
法定抵押权有哪些
法定抵押权有哪些
法定担保物权
大货车不安装行车记录仪是违法的
你好,如果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的
我们这边的土地被污染去找那个单位
为保护环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
离婚后法院判抚养金对方不给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金,操作如下:若有生效裁判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为离婚协议载明,先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裁判后再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裁
没签合同的工地保安,说好的一个月四千,现在让我们做一休一,给半月工资,我们不干了现在又不给工资
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工地保安与雇主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到《劳动合同法
可以查一个人的电话吗
从法律角度看,私自查他人电话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情况特殊,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调取证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因此,建议遵守法律法规,
了解40,50政策
40、50政策补贴标准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补贴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70%。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