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怎么登记发证

更新时间:2018-07-25 15: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怎么登记发证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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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1.成立机构、5.宣传发动、6.组织协调、7.业务培训、3.权属资料整理,4.编制工作方案,2.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2)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

  (四)地籍调查阶段

  1、具体操作是:

  (1)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

  (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名单定出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外业调查组提前送达指界通知书,本村代表和邻村代表都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外业调查组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对有争议的界线,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专门从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抽调了技术骨干,参与纠纷的调处。

  (5)缺席指界或指界人无故不签字盖章的,从调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为准。缺席者如有异议,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须承担重新调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否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6)作业技术队伍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航测成图与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

  (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2)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此阶段的工作,坳里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外业调查组和带路指界人是这一阶段工作的关键,必须落实好。

  (五)权属审核阶段

  ①初审:审核申请书、申请登记项目、权属证明、调查结果等,提出确认情况及初步意见。

  ②复审:重点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界址、面积的准确性,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初审合格,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公告阶段

  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乡(镇)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意见,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公告时间为15-30天。

  (七)登记发证阶段

  1、注册登记:权属资料和调查成果通过审核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好土地登记审批表,外业调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国土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2、颁布土地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和土地面积。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

  (八)资料归档阶段(不具体列举)

  (九)检查验收阶段

  以井冈山市为单位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自查、初检,合格后由吉安市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合格后,以吉安市为单位,申请省级验收。总之在整个程序中,要以技术单位为骨干,乡(镇)村委组织协调为关键,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积极工作为基础。各自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技术单位的职责:地籍权属调查,影像底图判读,实地测绘勘丈,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建立数据库等。

  2、乡(镇)村委职责: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权属调查带路指界,带路指界签字盖章,初审公告等。

  3、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调处,权属审核,制作发证,资料整理,自查初检,申请验收,汇总上报,总结表彰等。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尤其是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需要占去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不能立竿见影。在坳里乡的试点工作也是一个发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为我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在座的同志们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做到合理安排,环环相扣,相信在坳里的试点工作一定会在取得经验的同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运用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并发证到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查清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等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三、工作责任

  (一)领导责任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镇成立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长升,副组长:罗桂冬、石先春、陈虎,成员:刘劲松、胡颂保、刘学勇、燕传银、吴小鹏、吴考中、张怀国、石尤风、刘翔宇、汪勇华、熊群国、汪秉直、潘长安、张阳生、熊艳东、黄文峰、陶运恒、张礼兵、姚尚元、余传朋、余习友、吴习庆、余景江、刘百奇、张和来、陈艳和、陈洁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主任:罗桂冬,副主任:潘长安、熊艳东、陶运恒、黄文峰,成员:叶建华、凌强、吴维。各村(社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村为责任主体,镇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分局负责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城关国土分局为责任主体,村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

  3.户籍管理工作以破凉派出所为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农村居民户籍登记资料,即日起派出所和各村(社区)就农村户口分户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分户,谁出问题追究准的责任。

  4.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以村镇建设服务站为责任主体,负责准确、全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

  1.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县城关国土分局按照二调数据库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各村之间所签订的权属协议书,经镇、村核对无误后,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批表,上报审批。2.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每个村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分别负责测量、登记、绘图、测算等业务工作,相关村民小组的组长或党员负责召集、带路和指认工作,相关责任片村干负责组织协调。每个调查工作组在现场要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写宅基地审批表,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双方指界签章。经镇、村认定土地来源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3.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城关国土分局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勘察、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表,并进行四邻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三)补缺补差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31日)

  对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由镇、城关国土分局、村联合进行商定,确实难以界定的由城关国土分局请示县局予以裁定,同时对所有发证资料进行规范建档,整理上报。

  五、工作原则

  (一)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登记原则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确权发证:

  (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一户多宅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

  (8)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9)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

  (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登记原则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6)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1.各村、相关单位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领导,确保工作如期按质按量完成。

  2.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怎么登记发证的相关内容。上文给大家介绍了相关流程和规定,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如果大家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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