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
1.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来进行,而不能由个人私自行使。
同时,这些代表机构在行使所有权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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