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6〕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2006-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认真做好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31号)精神,现就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拟定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和分别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应成立招投标管理机构,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纪现象时,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处理仍有争议的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经贸、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市经贸、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县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六、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取消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一切不合理收费。自即日起,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各级各部门自行向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收取的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一律停止征收,并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费用,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