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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不得将婚姻登记安排到政府办证中心办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赣民办字[200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星子县民政局:

你县为整顿经济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将婚姻登记安排到政府办证中心办理婚姻登记,我厅认为不妥。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答复:

婚姻登记是国家一项重要基础性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确定和解除进行行政确认的制度。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证书。一些地方把婚姻登记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对待,将婚姻登记安排在政府办证大厅办理登记,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国家民政部明确规定,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不应支持。同时,民政部制定并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场所办理婚姻登记”。

为此,请你局向县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将婚姻登记安排到政府办证中心办理。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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