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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基(2005)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2005-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婚姻管理处、社会事务处):

2005年6月底和7月初,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在吉林和河北两地分别召开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通报并交流了近一阶段各地在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进展情况,分析了当前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推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按照纪要要求,抓好规范化建设活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年6月底和7月初,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分别在吉林和河北召开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同志和20个婚姻登记证书生产厂家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主持会议。会议通报并交流了各地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进展情况,分析了当前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下一步推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一、会议认为,民政部《通知》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已在全国展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厦门、青岛等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结合《通知》精神,对本地规范化建设活动作出部署,一些地方印发了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规范化建设实施标准等。一些地方制作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示范片,进行了示范培训。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连续举办了五期基层民政局长和婚姻登记员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培训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组织观摩婚姻登记机关示范点的基本建设、规范化流程、登记员素质训练和婚姻服务工作等,增加基层领导对规范化建设的感性认识,使许多局长改变了原来的不重视,不投入、不支持的做法,纷纷表示要学习示范点经验,着手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场地缺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二、会议分析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部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欠缺,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较差,服务态度生硬,行为礼仪欠缺,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服务窗口的形象;2.部分登记机关场地狭小拥挤,布局不合理,设施简陋,与婚姻登记工作对环境的要求相差甚远;3.婚姻登记信息化程度不高,婚姻登记手段落后且效率低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4.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强行服务和乱收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一是登记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二是旧的思想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三是基层领导不重视,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投入不足。婚姻登记工作缺少编制和经费,人手少,人员不稳定,培训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设备。四是婚姻登记证书收费没有完全用于登记工作,个别地方证书生产成本核价过高,挤占了基层登记机关的登记费用。会议要求,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对存在的问题逐步研究解决

三、会议研究并提出了下一步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应抓好的工作,主要有:

(一)抓制度建设,促管理规范。要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和婚姻登记行业要求,制定完善岗位责任、监督考核、作风建设、素质建设和信息化工作等规章制度,要以点带面,推动婚姻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抓形象建设,树文明窗口。婚姻登记机关要从改善机关面貌做起,加大形象建设投入。各机关工作人员要力争做到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挂牌办公,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努力打造文明优质的窗口形象,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婚姻登记队伍。

(三)整合登记机关设置,理顺登记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要实事求是,符合客观条件。

(四)明确婚姻登记程序,推进政务公开进程。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要把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依法行政的模范。要完善告知制度,增加登记告知流程。在登记机关设置提示板,尽到告知义务。

(五)积极创造条件,科学布置登记环境。各登记机关要努力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合理布局,或错开登记时间,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为保护个人隐私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大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婚姻登记电子政务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实现登记证件等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将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婚姻登记信息、证件使用与管理等纳入电子政务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实现省际联网。

(七)规范婚姻收费服务,杜绝婚姻登记乱收费。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事,禁止借办理登记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强制服务。要明确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八)严格管理婚姻登记证件印制工作,坚决禁止使用假冒伪劣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证书印制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制作的婚姻登记证书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严格控制婚姻证书印制成本,婚姻证书工本费的差价溢余部分应当用于弥补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费不足。基层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从指定的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书,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证书。

(九)争取领导及有关部门支持,解决编制经费不足。婚姻登记属于社会管理范畴,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应当由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承担,工作经费应当由财政支付。编制和工作经费仍没有落实的地方,要积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解决因编制经费不足,影响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处、市辖区婚姻登记处、县婚姻登记处、乡(镇)婚姻登记处中各选出1-2个登记机关进行重点指导,培育典型,抓好示范,以点带面。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从自身做起,纠正以往不正确的做法,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本地区全面落实会议要求,使婚姻登记工作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表率。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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