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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1)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30

施行日期:2001-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楚雄德力高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楚国税函[2000]123号)收悉。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是从事啤酒生产和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在昆明、景洪等地共设立了11个销售分公司。鉴于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核算,只对货物进行管理,销售的啤酒由总公司统一定价、统一开具销售发票、统一核算并反映应纳税额的实际,为便于增值税征管和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分公司的监控和管理,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楚雄德力高酒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其设在省内的11个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11个分公司按销售额依1.5%的预征率按月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11个分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税金在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三、11个分公司应在当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不受该分公司销售额的限制。分公司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企业统一纳税后,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和加强对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企业不能切实做到统一核算,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终止执行此办法。

五、本通知下发以前的应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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