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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随州市车轮厂全部产权并入东风汽车公司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企函发(1994)8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7-11

施行日期:199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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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公司、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办理随州市车轮厂并入东风汽车公司正式手续的报告》(东汽司文〔1993〕286号)和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划转原随州市车轮厂资产关系的函》(鄂国资企发〔1993〕73号)均已收悉。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兼并随州市车轮厂(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以该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决算为准,帐面资产总额为2002万元,其中负债总额为198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1万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湖北省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资本额调增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

二、兼并后随州市车轮厂成为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在湖北省的全资子公司,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实施管理。

三、东风汽车集团公司拥有随州市车轮厂全部产权后,应按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组织专业化生产,发挥集团整体优势。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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