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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湖北省沔阳麦芽厂全部产权并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产函发(1994)10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8-31

施行日期:1994-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内贸易部、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申请办理我部属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兼并湖北省沔阳麦芽厂划转财税、国有资产手续的函》(〔1994〕内贸函财字第515号)和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兼并湖北省沔阳麦芽厂资产划转的申请报告》(鄂国资企发〔1994〕34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内贸易部属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以承担债务的形式兼并湖北省沔阳麦芽厂(全民所有制)。兼并以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湖北省沔阳麦芽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994〕鄂国资办评发第107号)中的确认值为准。该厂全部资产评估值为51522985.22元,其中所有者权益为3825789.25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32081.81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对外投资和国内贸易部的国有资产总额,相应减少湖北省仙桃市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本额调增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兼并后湖北沔阳麦芽厂成为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实施管理,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拥有湖北沔阳麦芽厂全部产权后,应按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组织专业化生产,发挥总公司整体优势。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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