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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不得对IC卡公用电话亭收取占道费和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兴署字(2006)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9

施行日期:200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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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5条:“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规定,经行署研究,对在各旗县市所建设的IC卡公用电话亭应作为城市基础公共设施进行管理。IC卡公用电话亭是属于便民的公益设施,各旗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收取占道费和土地使用费。同时,网通公司继续坚持诚信服务的理念,做好IC卡公用电话亭及话机的养护工作,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民。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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