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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安庆石化总厂、芜湖东方纸板厂专用码头规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91)交运字9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2-11

施行日期:1991-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

你局(91)75号电传和安庆港皖港运调(90)107号《关于收取安庆石化总厂货主化肥码头货物港务费的请示》及其补充报告、安庆市航运管理局航运字(90)65号《关于安庆石化总厂化肥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报告》、芜湖港务管理局芜港商〔1990〕190号《关于对企业自建码头卸载的船舶的业务代理及有关规费由谁征收的报告》均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3〕50号《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整治管理”。为保证长江干线航道和沿江港口码头的畅通,满足长江干线客货安全运输的需要,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以及原属长航局现改由长航局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每年需要花费大批资金用于长江干线主航道、进港航道、锚地、港池水域及码头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据此,经国家物价局同意,交通部(83)交河字2476号《关于补充公布长江干线港口船舶和货物港务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由沿江各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征收,由长航局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国务院国函〔1987〕24号《国务院关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的批复》中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开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到目前为止,长航局征收的上述规费不仅不能满足全线基础设施的正常的维护管理,且年缺口高达五千多万元,现正在设法从各方面筹措资金解决。而沿江各地方交通(航运)主管部门除其所属的码头外,基本上没有负责上述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事实上,自一九八四年以来,沿江货主码头的货物港务费基本上都按部的有关规定交长航局。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安庆石化总厂、芜湖东方纸板厂专用码头的货物港务费,应按国家物价局、交通部(90)交运字122号文件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中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先由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基础设施的维护”;对船舶港务费,应按第八条中船舶在企业自建(租用或使用)的码头装卸货物时,由代办船舶运输业务的港务管理部门征收;船舶自办运输业务时,地方船舶的港务费由地方港务管理部门征收,交通部直属船舶的港务费由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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