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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1)交财字10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2-21

施行日期:199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来电话询问并要求明确细则中第十二条“所罚费款应一律上交财政”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罚款收入的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二、车购费罚款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统一汇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与财政厅、局商定。

三、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制定的车购费征收月报表中“征收合计”数不再包含“罚款收入”一项,因此该表第十二条“罚款收入”栏相应取消。

交通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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