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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91)交财字1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02

施行日期:199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浙交〔1991〕16号《关于征收拖拉机车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5)交财字760号文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暂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中,“拖拉机”是指用于农田作业,或者以农田作业为主、兼用于运输的牵引动力机械。但对于将拖拉机或其动力装置改装成主要从事运输的运输车辆(如将拖拉机同挂车改装成一体的运输车辆等),则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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