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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7

施行日期:2001-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继续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主要目标

(一)凡涉及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在今年年底以前按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废除。

(二)严肃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案件,纠正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行为。

(三)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典型案件。

(四)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8月1日至8月31日)

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1)限定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体检、检测、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务的行为;

(2)指定经营者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经营者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文件作依据,限定管理相对人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铭牌、标志、标牌、器材等的行为;

(4)限定用户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

(5)限定在校学生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文具、药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的行为;

(6)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行为。

2.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含开发、施工单位及消费者,下同)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供水企业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其接受指定经营者管道安装或滥收费用等的行为;

(2)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用电设备、器材、设施及配件,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安装等的行为;

(3)供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备,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安装等的行为;

(4)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中强行搭售邮品,强制用户接受高资费服务,强制将用户的汇款转为存款等的行为;

(5)电信企业限定用户在申办电信服务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信产品,未经用户同意增加服务项目或强制用户接受维修服务等的行为;

(6)机场、车站、港口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他服务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等的行为;

(7)银行、保险公司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的影响,限定用户接受其强制服务或指定经营者服务的行为。

3.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行拟定并推行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律无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级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银行、保险等行业都要针对上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自行纠正;同时,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今年9月中旬前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重点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商委(财办)、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对所辖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含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和行为,于今年9月份根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未自行整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和督促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2.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经委、商委、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于今年9月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含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文件和行为,根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未自行整改的,市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检查的情况于今年10月上旬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调查处理

1.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处理:

(1)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属本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的,由自查单位自行行文废止;属上级机关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2)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属被检查单位自行制定并实施的,责令其行文废止和纠正,并予以通报;属上级机关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报送该上级机关处理。

2.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处理:

(1)在这次自查和检查中发现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以及在这次自查和检查以后继续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2)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案件。

(3)根据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不同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应的职能部门查处:

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查

对全市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自查和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统一进行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自查和检查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并于今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措施不力、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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