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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7

施行日期:2001-07-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蚕茧市场流通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蚕茧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茧丝绸市场、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蚕茧价格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蚕茧主产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抓好此项改革,推动蚕茧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提高茧丝绸行业出口创汇能力。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意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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