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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20

施行日期:2001-08-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文件精神,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二、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由省经贸委按规定的条件审查,并征求省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并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

未经省经贸委认定鲜茧收购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一律予以取缔。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从2001年秋季开始,鲜茧收购价格和于茧供应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企业在省级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20%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实际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与邻省接壤县(市。区)的蚕茧价格及管理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毗邻地区协商,按照保持双方价格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以及蚕种产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由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我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重点在产茧量达万担以上的黔县、歙县、绩溪、径县、青阳、潜山、岳西、金寨、霍山、金安、裕安、肥西等12个主产县(区)进行。万担以下县(市、区)的改革可在当地进行,也可通过与主产区龙头企业的联结,实行跨区域经济合作。

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主产县要成立茧丝绸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分管副县(区)长负责。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行形式多样、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加农户经营模式。12个主产县(区)的一体化改革应在2002年春茧收购前基本到位。一体化组织的规模,取决于市场和效益。要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开展生丝自营出口业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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