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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1]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6

施行日期:2001-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茧丝绸行业取得了一定发展,茧量逐步增加,茧质稳定提高,经营秩序良好,资源初步优化,科技得以推广,贸工农三方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转换茧丝绸企业经营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和茧丝绸公司经营分离。我市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从市丝绸公司剥离出来,划归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时将市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代表市政府对全市茧丝绸生产、流通行使管理职能。各县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划归县经贸局。改革后的市、县丝绸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向,加快经营机制转换,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面向市场,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交接,加强衔接,防止因管理工作脱节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二、坚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向,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一)深化贸工农一体化改革。深化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学习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茧丝绸公司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革、改制、改造等方式,加速与丝厂联合,同时不断改进与蚕茧生产合作组织、蚕农之间的联结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蚕农利益,并通过加强为农服务和支农扶农等形式,与蚕农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原料基地。

(二)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鼓励生产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缫丝生产企业,以利益为纽带,与蚕茧产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料茧供求关系,形成稳定巩固的原料茧基地,从技术、信息、资金等多方面给基地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配套服务,经资格认可后,允许这些缫丝生产企业收购鲜茧自用。

各县政府要因地制宜,按照有利于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有利于把茧丝绸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蚕桑生产发展的原则,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农户、工厂+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使贸工农三者真正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具体采用何种形式收茧,由各县政府自行决定。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供求关系,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及仓储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经县经贸局会同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审查后,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在征求市工商、质监部门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的发给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收购、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鲜茧收购单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收购蚕茧,不得将蚕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收购、经营资格。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经营业务,违者由各地工商部门严肃查处。

在新的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核发之前,原由省经贸委核发的《蚕茧收购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稳定蚕茧收购秩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今后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销售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管理。蚕茧收购经营单位,依据省定指导价和规定的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厂丝价格放开,省、市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与邻省及省内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避免因价差过大引起收购秩序混乱。蚕茧收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仪评检验作价,切实保护蚕农利益,不许向蚕农“打白条”。

四、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势蚕种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我市蚕种生产企业。按照省要求,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蚕种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省经贸委即将下发。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经营执照。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今后我市蚕种订购工作仍按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执行。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加快蚕茧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蚕种、蚕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种、蚕茧质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蚕种、蚕茧流通秩序。未经法定检验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蚕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蚕茧公证检验制度。

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进一步确立蚕桑生产在整个茧丝绸行业中的基础地位,各县、乡政府要切实把发展蚕桑生产作为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从政策、资金及技术等方面加大对蚕桑生产的扶持。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建设一批优质蚕茧基地,培育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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