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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3〕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14

施行日期:2013-1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科学有序、依法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响应级别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预案体系

襄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市森林火灾应急体系的总纲,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实施。县(市)区、管委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部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涉及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预案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各自预案。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的要求,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并及时通报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扑救跨县(市)区界的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调动当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为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林业部门网站和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发布对象为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当地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乡镇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地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开展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森林防火工作督导检查。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2.1 报告程序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按顺序逐级上报。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报告或催要情况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相关情况按要求上报。

3.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对5像素以上的热点要重点关注和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应急队、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未扑灭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开展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启动Ⅳ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员;启动Ⅲ级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或者因公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如牺牲的职工事迹突出,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

4.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如果起火单位对火灾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抚恤。对负伤的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如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可通过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5起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预警监测,及时调度、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发生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副指挥长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应急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或就近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灭火。

(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在指挥中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情;

(3)市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特大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靠前指挥,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指挥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省政府申请,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地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要求,落实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扑救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需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总结扑救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门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市)区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地方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和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的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和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和装备,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扑火救灾物资设备。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市域边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市域界外火烧入或界内火烧出情况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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