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崇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05

施行日期:2014-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精神,结合崇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各县(市、区)主要目标分解见附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在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要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本行政区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各县(市、区)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安排,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