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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超标部分河流水质较差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0

施行日期:2006-07-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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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6月16日至23日,省政府环保执法检查组对我市部分企业、河流检查时发现,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废水COD558毫克/升,超标2.72倍;单县东沟河COD138毫克/升,超标3.6倍;洙赵新河于楼断面COD51毫克/升,氨氮2.35毫克/升,分别超标0.18倍和0.28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责令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停产整顿;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责成牡丹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责成市环保局对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予以5万元罚款并加倍征收4至6月超标排污费。

四、责成单县、曹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分别对东沟河、洙赵新河于楼断面水质超标情况,尽快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改善水质。

牡丹区、单县、曹县人民政府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25日前送市环保局、监察局,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把“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抓好污染源治理和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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