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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肥城市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肥政发[2006]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0

施行日期:2006-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根据泰政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了肥城市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现将计划下达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07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形成径流的废水排放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要求。此次列入限期治理的单位共有32个,肥城市康龙排水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要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山东大众橡胶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要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未列入本次限期治理计划的废水排放单位,一旦发现超标排放现象,立即实行限期治理。

二、执行标准

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和泰政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限期治理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二)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的有关规定。

(三)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单位,废水排放执行所在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满足所排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四)限期治理单位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浓度标准外,还要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排污总量超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予以关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治污单位必要的支持。市环保部门要做好限期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限期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及早铺开实施。列入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单位,要抓紧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搞好科学论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铺开实施。7月3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治理方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制定分阶段计划,倒排工期,集中人、财、物力搞好污水治理。8月10日前,所有治理单位必须开工,并在每月26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施工进度。

(三)考核验收。按照省、泰安市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对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其污染治理设施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能按期达标或治理无望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停并转,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扩大规模。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肥城市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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