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站地区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沈阳北站广场停车场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沈北管发[2006]3号)收悉。鉴于你单位停车场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并改善了停车场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国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十九座以下客车(含小型客、货两用车)每台每小时收取4元,货车、二十座以上客车每台每小时收取8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收取停车费仅限于公安部门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划定的停车位置和范围。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单位接本批复后,到沈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