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机构调整后执收主体 批准文号 文件依据
1 滩涂有偿使用费 市水务局 沪府发[95]63号 沪府发[95]63号
2 船舶过闸费 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沪价费[94]273号 沪府令[2002]114号
3 深井水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5号沪财预联[2005]23号 市府发[82]42号
4 超计划加价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2]71号沪价费[2002]38号 市府[94]69号令
5 水资源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6号沪财预联[2005]24号 价费字[1992]181号
6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4]19号沪财综[98]6号沪价行[1998]11号 计价格[1994]634号
7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市水务行政受理中心 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
注: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