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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第5-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56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4个)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市粮食局

3、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4、市教育局

5、市科学技术局

6、市公安局

7、市民政局

8、市人事局

9、市财政局

10、市司法局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市国土资源局

13、市建设委员会

14、市规划局

15、市房产管理局

16、市交通局

17、市水利局

18、市农业局

19、市林业局

20、市海洋与渔业局

21、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2、市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

23、市卫生局

2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市环境保护局

26、市统计局

27、市旅游局

28、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29、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1、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3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3、市公安消防支队

34、市公安边防支队

35、市国家安全局

36、市国家税务局

37、市地方税务局

3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东营海事处

42、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3、东营海关

44、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2个)

1、市保密局

2、市档案局

3、市广播电视局

4、市畜牧局

5、市公路管理局

6、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7、市无线电管理处

8、市气象局

9、市盐务局

10、黄河河口管理局

11、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2、市烟草专卖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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