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实行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工作量多、操作难度大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04]30号),进一步做好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价款的征缴工作,经市政府认真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采矿权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余款可以分年度交纳。具体规定如下:
1、采矿权总价款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2006年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2007年后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为2.5元/吨。
2、采矿权总价款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2006年到2007年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2008年后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为2.5元/吨。
3、采矿权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余款必须在6年内交清,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六年后交纳的出让价款为2.5元/吨。
二、凡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分期缴纳协议,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按期履行。对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的,市国土资源局从协议到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价款2‰的滞纳金。对经催缴仍不交纳余款的,煤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火工品,供电部门可以停止供电,采矿登记机关有权收回其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