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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缴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价款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5]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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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实行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工作量多、操作难度大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04]30号),进一步做好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价款的征缴工作,经市政府认真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采矿权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余款可以分年度交纳。具体规定如下:

1、采矿权总价款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2006年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2007年后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为2.5元/吨。

2、采矿权总价款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2006年到2007年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2008年后交纳的余款出让价格为2.5元/吨。

3、采矿权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煤矿,在2005年首次交纳价款后,余款必须在6年内交清,出让价格仍为2元/吨,六年后交纳的出让价款为2.5元/吨。

二、凡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分期缴纳协议,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按期履行。对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的,市国土资源局从协议到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价款2‰的滞纳金。对经催缴仍不交纳余款的,煤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火工品,供电部门可以停止供电,采矿登记机关有权收回其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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