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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0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农林)局,各有关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农业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抓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快沼气的开发利用,解决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依法推进我省沼气开发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办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农村能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直接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人员等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沼气的开发利用。为配合做好学习培训工作,我厅将组织2?3期骨干培训班,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工具,采取座谈、宣讲、解读等多种形式,对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有关规定和沼气开发利用的示范典型及其成效进行全面宣传。通过宣传,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营造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关心沼气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突出重点,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为主线,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发利用再生能源为重点,突出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围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在示范村、整治村组织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积极推广“器、沼、池”模式,把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与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二是围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沼气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组织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的沼气工程,改善畜禽养殖生态条件,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强沼气、沼液、沼渣“三沼”的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组织推广“猪?沼?作物”、沼液浸种等农村能源生态农业模式,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四是围绕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加快大中型沼气工程实行集中供气或发电,加大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推广应用,缓解农村电源短缺。通过推广各类农村能源生态模式,促进沼气开发利用,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农民生活现代化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同时切实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沼气工程、产品质量的监督机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农村能源的资金投入,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沼气的开发利用,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省农业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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