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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5)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8

施行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煤矿事故时有发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企业事故发生,尽快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未依法取得办矿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和开采煤炭资源。证照不全、过期,或存在越层越界的,不得组织生产;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安全矿长各1名,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6万吨/年以上的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安全检查组、通风瓦斯组、生产技术组、机电管理组等安全生产机构,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且必须具备采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工作;所有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五、要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治理措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认真开展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制定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定正确的开采顺序,先开采保护层。2006年底前高瓦斯矿井必须进行抽放,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所有矿井必须建立洒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要安设隔爆设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井下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建立经费投入制度,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确保系统正常运转。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不得生产。

六、重点产煤县和集中产煤区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2005年内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确保能随时启动。用、供电双方须签订安全供电合同,供电企业对涉及煤矿企业的停电要事先通知,因未通知停电导致煤矿企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电部门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水害防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完善防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矿井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的排水能力满足20小时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的能力不小于工作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能力的70%.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从根本上提高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全负压系统通风。具备资源条件的,要通过采煤方法改革、技术改造,提升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到2005年底,全省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煤矿企业均要实现正规开采。

加快采掘支护改革,预防顶板事故。在2005年底前,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采煤工作面推广金属支护,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以锚杆、锚喷为代表的先进支护技术。

九、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煤矿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组织管理和作业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先从解决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关键环节或系统入手,从通风、采掘、防治水等"主项"的达标着手,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十、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应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做好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调整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十一、建立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按规定使用好煤矿企业维简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生产安全费用。省内大中型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8元/吨,低瓦斯矿井5元/吨;小型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10元/吨,低瓦斯矿井6元/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末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规范煤矿企业维简费管理。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企业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由煤炭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105元/吨提取,自行安排。煤矿企业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十二、建立小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小煤矿企业按照上年实际产量(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以10元/吨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煤矿企业,专户存储。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抵押金及其利息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小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由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煤矿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十五、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导致矿井安全隐患严重或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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