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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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