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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