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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葫芦岛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5]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严厉打击拆盗、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关于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辽经发[200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如下:

一、成立葫芦岛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和两锦供电公司共同负责。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电力设施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对易发案的地区要重点控制,及时惩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2、工商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整顿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各级经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关停“五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要依法取缔。供电企业要对非法生产及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停止供电。

4、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纳入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含有电力专业规划。在规划、审批项目时,应当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域。

5、林业、城市园林等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输电线路通道下方实施种植、绿化工程时,要严格依照《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得种植高棵树种,已种植高棵树种的,产权单位或树木管理部门应定期负责修剪,避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6、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依法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设施。凡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违章建筑和设施,要在今年年底前清理完毕。

7、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实行施工作业申报制度。未经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和作业。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加快技术防范措施的试点和推广。要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配合公安、建设、林业等部门对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树木、塑料大棚、垃圾场进行清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要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故的紧急预案,做好人力、资金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电。要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制订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

五、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全民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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