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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凭进口报关单办理核销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24

施行日期:1995-03-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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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配合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海关总署已发文(署监〔1994〕844号)通知各级海关部门,“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盖验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为此,请各分局立即与当地海关联系增加报关单事宜,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地银行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凭上述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各地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与银行、海关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协商解决,共同努力做好进口付汇核销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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