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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1]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0

施行日期:2001-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2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粤办明电〔1998〕199号),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从目前情况看,多数单位执行得较好,但也有个别地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此通知,仍有限制在地方性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存款的现象,这不利于建立平等有序的金融环境。为此,我们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19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区、县级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组织一次检查,对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开立存款帐户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粤办明电〔1998〕199号(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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