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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29

施行日期:1998-06-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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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进一步维护我市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刑法》、《刑诉法》及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厅发[1997]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处是我市公安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职能部门。涉税犯罪案件的情况信息、统计资料,按原渠道报送,并同时抄送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处。

各区(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管辖本地区一般涉税犯罪案件(各地区辖区刑警队不得办理涉税犯罪案件)。各区(市)、县发生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外国人涉税犯罪案件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处审查后指定管辖。

二、建立完善的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凡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察中发现的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移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公安、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加强联系、协调工作,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人员由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协调涉税案件查处工作。

四、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办案民警的税务法律法规和办理涉税案件技能的培训,尽快提高办案民警的业务技能,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税务机关应予支持协作。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涉税案件须大力支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一定的办案经费等物质保障。

附件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附件二:《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略)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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