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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29

施行日期:1998-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总局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予以明确。经与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航天金穗公司协商,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33号)中原已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出统一定价,考虑到此次推行的专用设备增加了安全卡装置(金税卡和完全卡合二为一),对软件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增加增值税申报软件,现将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应价格调整为:

金税卡(含安全卡)每块:1418元;

小读卡器(企业用)每个:210元;

IC卡每张:105元。

请各地按此价格与航天金穗公司结算。原使用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增加的安全卡不另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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