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3
施行日期:2003-04-23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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