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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4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行印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64号)收悉。为解决你市大型商场、超市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保证发票刮奖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监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税控发票,式样附后)并限在佛山市范围内使用。请你局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在印制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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