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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查验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5)2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1

施行日期:200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国税系统规范机构设置的需要,为保证各级国税机关征收业务的顺利开展,省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查验专用章,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查验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字体用仿宋三号字体,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如“XX县(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XX分局”,中央小括号内“X”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区别下属各征收点,下方为“查验专用章”字样(见附件式样)。

二、各地启用新版查验专用章后,旧版查验专用章即停止使用,并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按规定对停用的印章进行切角作废处理。

附件:印章式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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