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入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涉及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换证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各类纳税人,均在此次换发证范围内。具体包括下列纳税人: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应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三)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四)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采取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发放、辅导、收回、审核换发税务登记表格,由税务机关打印税务登记证,再由税收管理员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五、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税务登记表》);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3、《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7、如负有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金融单位,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9、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换证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2007年3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2006年11月27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