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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征(2006)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8

施行日期:200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并从接到文件之日起,在安装税控器具后,应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2310006104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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