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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第4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4

施行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2005年5月,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62.6万美元,经营期限10年,经营范围为节约能源技术研发;光电子器件生产与销售;太阳能产品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其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后经多次股权变更,2006年6月,企业变更为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林洋太阳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节约能源开发技术;制造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新型电子元器件、高技术绿色电池等及配套设备生产、安装、调试;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2005年7月、2006年6月、2006年9月分别经启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启外经贸资字[2005]360号)、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6015号、06024号)多次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725.2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20条第13项。经南通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通信会验[2006]82号)验证,截止2006年9月1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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