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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