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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屠宰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地税发(1999)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07

施行日期:199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税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精神,保护生猪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乱收费和不按税法规定征收屠宰税等现象的发生,根据省地税局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政策。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及时上报。进一步优化屠宰税征管秩序,维护农村稳定。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屠宰税时,一律不得代征其它收费事宜。地税干部一律不得参加与征收屠宰税无关的其它收费活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屠宰税时,一律不准上路设卡检查。

四、严格代征手续和管理,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必须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定代征协议书,明确职责,确保依法征税和税款的安全及时人库。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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