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高达热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高达热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2)第2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8
施行日期:200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高达热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高达热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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