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贡、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2号)转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所属各县支行(或县级分理处),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按季就地预缴;年终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交通银行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办理年度清算。以上,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1999)2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8
施行日期:199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成都、自贡、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2号)转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所属各县支行(或县级分理处),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按季就地预缴;年终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交通银行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办理年度清算。以上,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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